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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9-10-14 点击数:2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籍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进行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对于学生申诉事件,由(1)学校相关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2)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3)法律顾问(4)教师代表(5)学生代表等组成不少于九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具体申诉事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各学院推荐产生。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如有必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团委。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包括接收学生申诉申请、审查申诉资格;通知相关部门收集准备有关材料、组织相关工作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调查审核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如果与申诉事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就其本人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申诉期限。申诉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和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有本人亲笔签名。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学时间、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一)不属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诉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申诉结论的;

(五)其它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十三条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最长不得延长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和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的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七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分)明显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原处理部门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时,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在学校网站中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处分通知书,自公布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复查决定书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件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处理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重要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